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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核材料管制条例
3、许可证制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已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 第三条 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保证符合国家利益及法律的规定; (二)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三)保证国家对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时国家可以征收所有核材料。 第五条 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 (二)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 (三)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七条 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 (二)负责审查、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三)拟订核材料管制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的建立和检查。 第八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涉及国防的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和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九条 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一)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0.01有效公斤的铀、含铀材料和制品(以铀的有效公斤量计); (二)任何量的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三)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3.7×1013贝可(1000居里)的氚、含氚材料和制品(以氚量计); (四)累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大于或等于1公斤的浓缩锂、含浓缩锂材料和制品(以锂—6量计)。 累计调入或生产核材料数量小于上列限额者,可免予办理许可证,但必须向核工业部办理核材料登记手续。 对不致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少量的核材料制品可免予登记,其品种和数量限额由核工业部规定。 第十条 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程序是: (一)核材料许可证申请单位向核工业部提交许可证申请书以及申请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 (二)核工业部审查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或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准; (三)核工业部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第十一条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核材料,严格交接手续,建立帐目与报告制度,保证帐物相符。 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和分析测量系统,应用批准的分析测量方法和标准,达到规定的衡算误差要求,保持核材料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在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对生产、使用、贮存和处置核材料的场所,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采用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盗窃、破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运输核材料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核材料托运单位负责与有关部门制定运输保卫方案,落实保卫措施。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核材料运输途中安全。 第十四条 核材料持有单位必须切实做好核材料及其有关文件、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准确划定密级,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防止失密、泄密和窃密。 对接触核材料及其秘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发现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的事件,当事单位必须立即追查原因、追回核材料,并迅速报告其上级领导部门、核工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国家核安全局。对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等事件,必须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章 许可证持有单位及其上级领导部门的责任 第十六条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是: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二)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全面安全责任,直至核材料安全责任合法转移为止; (三)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应当给所属持有单位以必要的支持和督促检查,并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对核材料管制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国家核安全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或核工业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但吊销许可证的处罚需经核工业部同意。 (一)未经批准或违章从事核材料生产、使用、贮存和处置的; (二)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谎报有关事实和资料的; (三)拒绝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管理,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处罚决定不履行逾期又不起诉的,由国家核安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服从核材料管制、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盗窃、抢劫、破坏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浓缩锂”——指锂—6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大于天然锂的; (二)“铀的有效公斤”——指铀(包括加浓铀、天然铀、贫化铀)按如下方法计算的有效公斤: 1.对于铀—235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不小于1%的铀,以公斤为单位的铀的实际量乘以铀—235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的平方。 2.对于铀—235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小于1%,大于0.5%的铀,以公斤为单位的铀的实际重量乘以0.0001。 3.对于铀—235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不大于0.5%的铀,以公斤为单位的铀的实际重量乘以0.00005。 4.对于铀—233,其有效公斤计算方法与铀—235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工业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工作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明确工作许可证的作业范畴,以确 保相关安全措施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从而控制、减少或消除作业过程 中的危险因素,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木制度规定了在施工、维修工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危险作 业。包括:带气、动火作业或在有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动火作业、进入 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CNG场站设备维修作业、 厂区动土作业。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有关人员实施的危险作业,包括承包商作业。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安全管理部为危险作业工作许可证的归口管理单位,负 责相应等级的危险性工作许可证的审核,以及作业执行情况的 2、监督检 查;监督承包商执行本企业的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五条总经理应对各类别的危险作业中最高风险级别的作业方 案进行审批,并在现场作业进行督导。因故不能审批或到达现场督导 的,须有授权手续。第六条工程管理、客服运行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制度、流程明确 木部门及人员在工作许可业务中承担的角色和职责,做到责任到人, 并对危险作业相关资料及时存档备查。第三章风险评估第七条风险评估是作业许可审批的基本条件,由中请人组织实 施。第八条 风险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各作业现场、工作步骤(环节) 存在的风险及其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第九条对于一份作业许可证包含多种类型作业的,可统筹考虑 作业类型、作业内容、交叉作业 3、界面、工作时间等各方面因素,同时 完成风险评估。第十条作业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成果编制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 方案。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危害和不可承受的风险,均应在安全工作 方案中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对于经常发生的作业行为,且作业环境、作业人员等 较为固定的,如进入阀门井实施维护维修作业,每个作业对象都应评 估,并建立档案,作业时可引用评估成果。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修订,必须重新 进行风险评估。第四章申请作业许可证第十二条作业前作业申请人应向批准人提出申请,填写作业许 可证,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风险评估成果;作业许可证;作业内容说明;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 4、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 图等;第十三条作业中请人应提供现场安全管控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作业申请人应是现场负责人,应实地参与作业许可所 涵盖的工作,否则作业许可不能得到批准。当作业许可涉及到多个负 责人时,则涉及到的负责人均须在申请表内签字。第五章方案审查第十五条 在收到作业申请人的中请后,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和 作业涉及的相关人员,对许可证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 而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审查内容包括: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风险评估成果、安全措施或安全 工作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作业人员资质证书、承包商资质证 书等;确认安全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规范 5、遵循情况;确认作业前、作业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 措施;确认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第六章许可证审批第十六条 许可证应由相应权限的人员逐级审批,不得越级审批 或漏批。第十七条书而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 申请人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第十八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8小时。如果在书面审 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审批人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或多次进行作业, 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 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第十九条 如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 6、记录 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针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作业许可申请。第二十条 监护人、作业人员等现场关键人员变更时,应经现场 负责人批准,并组织对其进行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并记录。变更的 人员应满足资格要求,应掌握作业内容和熟悉现场情况。第七章许可证管理第二一条作业许可证应包含作业活动的基木信息。作业许可 证(包括专项作业许可证)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作业单位;作业区域;作业范围、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危害及相应的控制措施;作业申请;作业批准;作业关闭。第二十二条作业实施前,现场负责人、监护人、批准人,包括 承包商,应实地检查许可证上涉及的工作区域,并沟通和确认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确认有关 7、文件的相关性和准确性;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培训、沟通情况;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设施的提供方,并确认安全设施的完好性;木次危险作业区域、时段内其他承包商的作业计划,及对木次危 险作业的影响;气象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影响。第二十三条现场负责人必须将作业许可证原件置于工作场所的 明显位置。第二十四条所在工作区域管理责任人及生产作业人员有权随时 检查安全工作许可证的时效性以及安全措施的符合性。第二十五条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生产单位和作业 8、单位 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相关)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 可证被取消的原因,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如恶劣天气;作业内容发生改变,如扩大作业面或增加作业内容;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如作业步骤调整;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现场作业人员发现安全措施不能满足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事故状态下。第二十六条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有权根据现场情况 随时终止作业。第二十七条当正在进行的作业岀现紧急情况或己发出紧急撤离 信号时,所有的许可证立即失效。重新作业应办理新的作业许可证。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只适用于特定区域的系统、设 备和指定的时间段,如果工作时间超出许可证有效时限或工作地点改 变,应停止作业,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第二十九条 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要重 新申请。取消作业应由申请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上签字。第三十条 在规定的延期时间内没有完成作业,需重新申请办理 作业许可证。第三十一条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监护人在现场验收,确认人 员安全、现场无安全隐患,双方签字关闭作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始逐步建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国民经济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与此同时,工业生产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些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哄而起,盲目上马,原有的一些中小型企业设备陈旧,管理混乱,粗制滥造,致使不少质量低劣的产品流向市场,冲击了合法生产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导致许多恶性质量事故不断发生。1979年当时的第一机械工业部对640家生产低压电器的企业进行了调查,低压电w器的合格率仅为10%。调查中还发现,其中90%的低压电器生产企业没有产品标准、图样和工艺文件,产品不经型式检验和产品检验就投放市场,并因此引发了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如北京饭店电梯失控、舞阳钢厂剪彩典礼时钢水包吊在半空中放不下来等等。 针对这种情况,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在原国家经委和国家机械委员会的指导下向国务院提交了对低压电器产品试行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1980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关于整顿低压电器产品质量,试行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国机二发[1980]16号),开始对低压电器、民用电度表等产品试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作为一项新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在促进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试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1983年,在总结试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要求。1984年4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低压电器,电度表等87类产品被列入第一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颁布后,原国家经委于同年又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成立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原国家标准局,承担全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并逐步形成了国家统一管理,部门审核发证,地方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执法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从1984年一直延续到1998年。十四年间随着政府机构变动有部分调整,但总体未变。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具有“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随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9]143号),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将国家经贸委各委管工业局,劳动部、建设部、原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原电力部等部门负责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统一管理。2001年,国务院决定撤消国家经贸委各委管国家局,成立各行业协会。同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成立,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明确该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2002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质检[2002]19号令)。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7月9日以国务院第440号令予以公布,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随后,又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逐步形成了“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突出重点,程序规范”的管理体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也日趋完善,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该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经过多年的努力,逐步健全了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设立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立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70多个审查部,指定了420多个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培养了一支近8000名从事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的审查员和技术专家队伍。在此期间,生产许可工作的制度建设、法律法规建设不断完善,先后制定了508个产品实施细则,发布了1300多个规范性文件和生产许可证公告。 自1984年以来,全国共对400多种工业产品,13万余家企业颁发了14万多张生产许可证书。特别是近几年来,全国共对28大类、370种食品生产企业,颁发了4.5万张食品生产许可证,成功地实施了以生产许可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总之,在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工业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对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有力的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净化了市场环境。 二、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目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运行机制是,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协会参与,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监督查处。 (一)工作机构及相关职责 1、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1)负责《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制定并发布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并发布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具体要求; (2)拟订并报批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3)根据需要设立相应产品审查部; (4)指定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5)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证书,公布颁发证书的企业名录; (6)对生产许可证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7)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8)建立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 (9)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有关争议事宜。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是国家质检总局内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其职责主要有: (1)制定发布产品实施细则; (2)具体设立产品审查部; (3)具体指定承担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4)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设立的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1)研究起草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文件; (2)协助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订产品实施细则; (3)审核、汇总各产品审查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申报材料; (4)打印和寄送生产许可证证书; (5)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审查工作的抽查; (6)负责审查员的培训、考试、注册、期满换证和晋级,审查员教师的培训、考试、注册、期满换证等日常工作; (7)管理生产许可证工作资料和档案; (8)协助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开展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建设; (9)完成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4、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受理申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组织或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进行产品实施细则宣贯、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 (3)承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发证产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工作; (4)推荐拟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5)负责培训、推荐注册、聘用和监督管理生产许可证审查员; (6)负责对获证企业的定期不定期监督管理; (7)负责对无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配合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建立健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 (9)完成国家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5、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的本行政区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 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简称产品审查部,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设立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1)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2)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3)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4)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5)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6)推荐拟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7)负责培训、推荐注册、聘用和监督管理生产许可证审查员; (8)配合建立健全生产许可证的信息管理体系; (9)完成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产品审查部是产品审查机构,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 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简称检验机构,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承担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范围和相关要求承担检验任务。 (二)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步骤 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步骤有: 1、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作出是否准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书面通知企业。 3、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由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企业实地核查。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检验机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完成检验工作。 5、产品审查部报送材料 产品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汇总和审核,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6、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国家质检验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国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国家质检验总局负责对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国家质检验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核查人员、产品审查部、检验机构及其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5、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随着政府职能的调整和各方面工作关系的逐步理顺,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将在十六大精神的指引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进一步改革、规范、完善生产许可证制度,提高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保证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许可证制度介绍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许可证制度介绍、许可证制度介绍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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